項目
配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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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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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 分 計 算 方 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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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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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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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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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願序積分
(3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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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志願30分、第2志願29分、
第3志願28分、第4志願27分、
第5志願26分、第6志願25分、
第7志願24分、第8志願23分、
第9志願22分、第10志願21分。
第11至第30志願依此類推,
第31志願至第50志願不計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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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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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第1~30志願每一個志願差1分,第31-
50志願不計分。
2.該志願序校群同分。(連續選填該校同
群者皆為同一志願序級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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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近入學積分
(1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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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10分
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1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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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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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助弱勢積分
(3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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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;
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;
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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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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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偏遠學校,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。
2.經濟弱勢(中低、低收入戶)係領有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證明文件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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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元學習
表現積分
(27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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均衡
學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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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一領域符合者4分;
三領域皆符合者12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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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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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健體、藝文、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(含)以上者。
2.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,在103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、國二下、國三上三個學期;101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新生,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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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行
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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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(2分)、服務學習(3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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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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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。
2.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1分。
3.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6小時者給1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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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記過
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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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6分;銷過後無小過(含)以上紀錄者3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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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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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銷過後計算。
2.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,在103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、國二下、國三上三個學期;101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新生,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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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
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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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功每支3分;小功每支1分;
嘉獎每支0.5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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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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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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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會考表現
積分(3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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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精熟」者每科得6分;
「基礎」者每科得4分;
「待加強」者每科得2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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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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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考總積分相同時,得就寫作測驗、國文、數學、英語、社會、自然依序進行比序。若仍同分時,以會考等級之標示進行排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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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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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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